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3號
- 上訴人
- 鑫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明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台科技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台科技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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