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3號

上訴人
鑫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台科技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