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1號

原告
富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欽
被告
佳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順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間委託原告承作臺北港第二散雜貨儲運中心(東10、東11、東12碼頭浚渫造地工程)及八里區公所等工程材料試驗,積欠試驗費用新台幣106萬0,710元未清償,並訴請履行契約云云。惟查:本件被告佳詮營造有限公司,於本件起訴時之所在地為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支付命令卷第25頁至第27頁;本院卷第68頁),則依上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