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1號
- 原告
- 富捷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欽
- 被告
- 佳詮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順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間委託原告承作臺北港第二散雜貨儲運中心(東10、東11、東12碼頭浚渫造地工程)及八里區公所等工程材料試驗,積欠試驗費用新台幣106萬0,710元未清償,並訴請履行契約云云。惟查:本件被告佳詮營造有限公司,於本件起訴時之所在地為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支付命令卷第25頁至第27頁;本院卷第68頁),則依上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