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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6號

上訴人
潘樹強
即原告
美麗人生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美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璞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昇陽建設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2年度建字第36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

再給付上訴人潘樹強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玖仟伍佰肆拾陸

元及利息,應再給付上訴人美麗人生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肆拾壹萬

肆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利息,合計壹佰肆拾柒萬ꆼ仟捌佰貳拾捌元

及利息。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ꆼ仟肆佰柒拾捌元,惟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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