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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0號

確認契約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0號

抗告人
巨穎營造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闕健鈜

以上抗告人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間確認契約

不存在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1 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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