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
    闕健鈜

  • 原告
    巨穎營造有限公司法人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1 日本院裁定提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0號抗 告 人 巨穎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闕健鈜 以上抗告人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間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1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張美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