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6號
- 原告
- 巨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嘉敏
- 訴訟代理人
- 張玉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詠誼律師
- 被告
- 沛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趙培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任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繼普律師
- 被告
- 高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愛
- 訴訟代理人
- 施純貞律師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貳萬零壹佰玖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壹拾捌萬叁仟捌佰陸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
貳拾肆元,尚不足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肆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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