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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6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6號

原告
巨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敏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詠誼律師
被告
沛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正雄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任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繼普律師
被告
高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愛
訴訟代理人
施純貞律師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貳萬零壹佰玖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壹拾捌萬叁仟捌佰陸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

貳拾肆元,尚不足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肆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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