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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1號

上訴人
永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昌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8,9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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