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5號
- 原告
- 浚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毅霖
- 原告
- 陳森琅
- 被告
- 九金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翔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