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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財旺陳映如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7號

上訴人
新北市立桃子腳國民中小學
法定代理人
李惠銘
被上訴人
瑄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一併繳納之(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陸仟參佰肆拾柒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零捌拾壹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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