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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黎文德

  • 當事人
    鉦順企業工程行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0號原   告 鉦順企業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許宏智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怡瑄律師 被   告 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遲惠敏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 代理人 楊雅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於七日內具狀陳報被證3扣款責任範圍表及其明細,及被 證4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墊及扣款明細一覽表之製作人姓名 與聯絡地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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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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