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黎文德
- 當事人鉦順企業工程行、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0號原 告 鉦順企業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許宏智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怡瑄律師 被 告 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遲惠敏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 代理人 楊雅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於七日內具狀陳報被證3扣款責任範圍表及其明細,及被 證4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墊及扣款明細一覽表之製作人姓名 與聯絡地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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