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9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5號

原告
瑞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蓁
法定代理人
易宇豐
訴訟代理人
徐瑞霞律師
被告
響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志虔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複代理人
劉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