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許炎灶
- 法定代理人張世玢
- 原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2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張世玢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台灣優遊行銷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柯焜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台灣優遊行銷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台灣優遊行銷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董事、監察人任期已於民國97年10月25日屆滿,因該公司未依經濟部98年10月6 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之通知於期限內改選董事、監察人,依公司法第195 條、第217 條等規定,全體董事、監察人之職務當然解任,而台灣優遊行銷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尚欠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14,065元未繳,聲請人無從送達核定稅額繳款書,該公司亦恐因此受有損害為由,聲請為台灣優遊行銷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司設立登記表、新北市政府102 年6 月10日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等文件為憑。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調取台灣優遊行銷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案卷核閱結果,尚無不合。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台灣優遊行銷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聲請人另建議本院選任台灣優遊行銷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柯焜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擔任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茲審酌柯焜耀為52年次,大學畢業,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正值盛年,而其自94年11月7 日台灣優遊行銷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起,即擔任該公司董事長,對於公司之營運具有實際處理經驗,且未見其有何不宜擔任臨時管理人之情事,由其擔任臨時管理人,應屬適當。爰依法選任柯焜耀為台灣優遊行銷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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