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抗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高文淵、邱育佩、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汪國華、黃錦瑭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蔡寶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抗字第15號抗 告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抗 告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蔡寶奼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聲請免責事件,對於民國102 年2 月18日本院101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人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之抗告意旨略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2 條規定,於裁定不免責後繼續清償2 成以上者得再為聲請法院裁定免責,現債務人既未清償任何款項,而又逕受免責裁定,不僅將影響債權銀行甚鉅,亦戕害整體社會金融經濟秩序,且債務人投保美商康健人壽保險卻未加以說明是否尚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其自陳投資澤玉寶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澤玉公司)新臺幣(下同)2 萬元係借名予他人,該公司已倒閉等語,亦未對借名乙事負舉證之責,而查該公司目前仍營業中,有工商資料登記查詢可稽,綜上可知,債務人恐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隱匿財產之嫌。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抗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之抗告意旨略以:債務人名下持有澤玉公司之股份(財稅資料值20,000元),惟抗告人於清算程序中未獲分配,實已違消債條例之立法意旨及第133 條規定,復依債務人於101 年6 月22日清算聲請狀所檢附之101 年3 月5 日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服務中心調閱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名下持有澤玉公司之股份,然債務人於101 年9 月10日民事補正狀中所檢附之101 年8 月30日向財政部國稅局調閱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卻為查無資料,顯見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2 款之不應免責之事由。另債務人於清算程序中主張每月有母親之扶養費支出2,200 元,然101 年1 月25日庭訊時卻表示其未扶養母親,顯有消債條例134 條第8 款不免責事由。又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然其送達代收人邱予亭為住在高雄市苓雅區之人,顯見債務人於負債情況下,仍有資力委由代辦業者,協助其處理消債程序,卻無資力償還債權人債務,顯不合理,其應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尋求協助,而非額外支付非必要費用,進而增加其生活及經濟負擔。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債務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投保美商康健人壽保險已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另關於澤玉公司之股份部分,係因債務人為澤玉公司介紹交易業務之酬勞,作價2 萬元之股份充作債務人之投資,倘若該公司目前仍營業中,債務人願將此部分拍賣所得之價款歸屬清算財團,且債務人亦屬受害者,被澤玉公司之負責人所騙,實未從該公司得到任何之利益,且101 年3 月5 日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01 年8 月30日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查詢結果不同,亦非債務人之行為所致,又債務人扶養母親之費用,實因近來經濟狀況困難,故母親始未向債務人拿取,待債務人經濟狀況好轉時即會負擔生活費用,另送達代收人邱予亭係債務人一貫道之道親關係,並非代辦業者,因債務人到處打零工及幫忙佛堂事務,時常不在住所,深怕漏接法院重要信件,故特別拜託其代收並通知債務人,況且債務人目前經濟困頓,實無能力委由代辦業者處理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債務人有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2 款、第8 款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至第135 規定不免責或裁量免責之事由,法院於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或命管理人調查以書面提出報告,並使債權人、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此觀消債條例第136 條第1 項自明。又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 項、第3 項及第82條亦有明文。 ㈡經查,相對人於101 年6 月22日聲請清算時,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消債清卷第28頁以下),僅記載其於澤玉公司之投資20,000元及98年綜合所得30,285元 、99年綜合所得26,266元,並載明其目前失業,找不到工作,無固定收入,僅能靠打臨工之微薄收入及向親友借錢,勉強維生度日云云,並提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01 年3 月5 日核發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被投資公司:澤玉公司)、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惟相對人既係於101 年6 月22日聲請清算,自應依前開規定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即99年6 月22日至101 年6 月21日之財產變動狀況,然依100 年1 月12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本院消債職聲免字卷第81頁),相對人於斯時共計有3 筆投資,分別為在澤玉公司20,000元、寶芝林奈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芝林公司)70,000元、澤嘉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2, 500元,何以於 101 年3 月5 日核發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未見記載後2 筆投資資料,則其處分情形及所得收入為何,未見相對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作任何說明,此實攸關相對人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2 款所定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處分之事由,仍有進行調查之必要。 ㈢又查,依相對人嗣所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於101 年8 月30日財產歸屬資料(見本院消債清字卷第20頁),已未見記載相對人在澤玉公司之投資,則相對人是否已處分上開投資及所得收入情形為何,亦屬不明。況相對人於原審聲請免責事件於102 年1 月25日訊問時雖陳稱:這家公司是借我的名字去投資,但是這家公司已經倒了,他只是用我的名字去投資,實際上沒有出錢云云(見本院消債職聲免字卷第161 頁背面),然依原審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所函查之資料顯示(見本院消債清字卷第70-89 頁),澤玉公司於100 年尚有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且並未為解散登記,則相對人前開所述,是否屬實,已非無疑。再參以相對人前於101 年10月22日以書狀陳明係因仲介他人投資澤玉公司之玉石生意有功,經該公司之負責人邀請僅須出資2 萬元即可擔任澤玉公司之董事,惟嗣後公司之運作債務人皆非得過問,僅係掛名人頭,亦為受害人云云(見本院消債清字第69頁),顯見其原係陳稱確有實際出資,前後供述已有矛盾。而上開事項已涉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2 款及第8 款所定不免責事由,原審就此部分悉未依職權調查證據,徒以相對人在原審之供述,遽認相對人在寶芝林公司及澤玉公司之投資係他人借用債務人戶頭交易所得,並非債務人所有,抗告人均未舉證以實其說,逕為相對人應予免責之裁定,其適用法規即顯有錯誤。 ㈣再查,相對人於101 年6 月22日聲請清算時,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僅記載98年綜合所得30,285元、99年綜合所得26,266元,嗣復提出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記載所得為54,040元。惟依相對人於101 年9 月10日所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之記載,其於101 年4 月11日至同年8 月6 日,分別自盛德信獲取佣金及獎金共計42,060元,另自迅聯網獲取收入15,007元(於100 年度即已自迅聯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獲取執行所得34,840元),另有委發款項及無摺匯入共計7,144 元,有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在卷可查(參見本院消債清字卷第37-38 頁),則相對人於聲請清算前後不到4 個月之期間,即獲有64,211元之收入,顯與其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目前失業,找不到工作,無固定收入,僅能靠打臨工之微薄收入及向親友借錢,勉強維生度日」之情形並不相符,亦與其在原審訊問時所稱:「(問99年到101 年年底中間有無收入)有一點收入,就剛剛好生活費,做一些打雜的工作,…每月收入約幾千元,不到壹萬元…」云云,亦有不合,況相對人在其他金融機構是否亦有如上述之款項匯入情形,亦有不明。而上開事項亦已涉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2 款及第8 款所定不免責事由,原審就此部分亦悉未依職權調查證據,徒以相對人在原審之供述,逕認相對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已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亦有未洽。 ㈤綜上,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又本件應否為不免責之裁定,尚有調查釐清之必要,且為當事人審級利益之維護考量,不宜由本院逕行裁定,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發回原審另為適法之處置。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5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尤朝松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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