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聲 請 人 林芷綺(原名林虹伶)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 月9 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 │項目│內容 │ ├──┼────────────────────────┤ │ 1 │請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其上須載明債權人姓名、│ │ │住址、聯絡方式、個別積欠之債務金額、債務發生之原│ │ │因 │ ├──┼────────────────────────┤ │ 2 │承上,請按前開債權人加上聲請人之總人數,以每人10│ │ │份,每份新臺幣(下同)34元計算,預納郵務送達費。│ │ │例如:聲請人若有5 位債權人,則須預納之郵務送達費│ │ │即為(5+1) ×10×34=2,040 元。 │├──┼────────────────────────┤ │ 3 │聲請人是否曾與國泰世華銀行進行協商,而因故協商不│ │ │成立?如是,請提出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注意:並非卷│ │ │附之「前置協商退件通知函」),並說明國泰世華銀行│ │ │提出之清償方案為何?雙方不能達成協商之原因為何?│ │ │協商時,聲請人期望獲得之清償方案為何? │ ├──┼────────────────────────┤ │ 4 │陳報其正有案件繫屬本院司執助字第3223號之公文書影│ │ │本到院。 │ ├──┼────────────────────────┤ │ 5 │請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02 年1 月9 日往前回溯二年之薪│ │ │資所得狀況,須按任職公司名稱、任職期間、收入數額│ │ │依序排列。 │ ├──┼────────────────────────┤ │ 6 │參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在99年│ │ │2 月1 日自「立翔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退保後,遲至│ │ │101 年6 月1 日始再於「陸捌肆捌玖玖」有投保薪資紀│ │ │錄,在此之間,聲請人如何負擔每月29,150元生活必要│ │ │開銷,及計4,200 元之扶養費支出?該期間內,聲請人│ │ │是否別有工作收入來源?如是,請檢附證據陳報其任職│ │ │之單位名稱、連絡方式、地址、任職期間、薪資數額。│ │ │(如該期間內,曾任職數家公司,請依序分別陳報上開│ │ │資料) │ ├──┼────────────────────────┤ │ 7 │再聲請人目前是否已從「陸捌肆捌玖玖」有限公司離職│ │ │?如是,離職之原因為何?又是否曾請領離職金?現在│ │ │伊工作收入來源為何?若仍無工作收入,其如何支應每│ │ │月之必要生活花費? │ ├──┼────────────────────────┤ │ 8 │陳報聲請人每月請領低收入戶扶助之數額,暨相關轉帳│ │ │紀錄及證明文件;如另同獲有其他社會扶助,請一併陳│ │ │報之。 │ ├──┼────────────────────────┤ │ 9 │陳報配偶林家賦目前任職單位、每月工作收入及其薪資│ │ │單或轉帳記錄等證明;如擔任臨時工、從事擺攤或其他│ │ │毋庸報稅之工作,請據實陳報伊任職單位、工作項目、│ │ │性質、月平均所得等資料。 │ ├──┼────────────────────────┤ │ 10 │陳報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近二│ │ │年「國稅局綜何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所有│ │ │存款之帳戶資料及證明文件。 │ ├──┼────────────────────────┤ │ 11 │請說明伊每月須支出機車加油、大眾運輸費2,200 元、│ │ │醫療費1,000 元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費用單據;又聲請│ │ │人支出教育費每月2,000 元之各該細項為何?得出該每│ │ │月教育費用2,0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 │ ├──┼────────────────────────┤ │ 12 │聲請人出具之101 年10月電費通知及收據,固載應繳總│ │ │金額為1,075 元,惟參其用電計費期間為「101 年8 月│ │ │3 日至101 年10月3 日」,聲請人仍稱每月電費1,000 │ │ │元,是否有誤?如無錯誤,提出其核算每月須繳電話費│ │ │1,000 元之相關單據;另請一併提出最新10月3 日後之│ │ │電費繳費單。 │ ├──┼────────────────────────┤ │ 13 │陳報101 年9 月11日之後,聲請人各月繳交瓦斯費之收│ │ │據聯。 │ ├──┼────────────────────────┤ │ 14 │查聲請人所提租賃契約書業已到期(101 年12月31日)│ │ │,是請提出最新一期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並提出繳交│ │ │租金之紀錄或證明。 │ ├──┼────────────────────────┤ │ 15 │據聲請人戶籍謄本,其配偶林家賦為56年生,核其年齡│ │ │正值壯年,有何須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又若其配偶確│ │ │需聲請人扶養,則聲請人每月僅扶養其配偶1,500 元之│ │ │原因為何? │ ├──┼────────────────────────┤ │ 16 │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 │ │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 │ │、「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 │ │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 │ │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 ├──┼────────────────────────┤ │ 17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 │ │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