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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聲請人
林芷綺(原名林虹伶)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 月9 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目│內容                                            │
├──┼────────────────────────┤
│ 1  │請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其上須載明債權人姓名、│
│    │住址、聯絡方式、個別積欠之債務金額、債務發生之原│
│    │因                                              │
├──┼────────────────────────┤
│ 2  │承上,請按前開債權人加上聲請人之總人數,以每人10│
│    │份,每份新臺幣(下同)34元計算,預納郵務送達費。│
│    │例如:聲請人若有5 位債權人,則須預納之郵務送達費│
│    │即為(5+1) ×10×34=2,040 元。               │
├──┼────────────────────────┤
│ 3  │聲請人是否曾與國泰世華銀行進行協商,而因故協商不│
│    │成立?如是,請提出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注意:並非卷│
│    │附之「前置協商退件通知函」),並說明國泰世華銀行│
│    │提出之清償方案為何?雙方不能達成協商之原因為何?│
│    │協商時,聲請人期望獲得之清償方案為何?          │
├──┼────────────────────────┤
│ 4  │陳報其正有案件繫屬本院司執助字第3223號之公文書影│
│    │本到院。                                        │
├──┼────────────────────────┤
│ 5  │請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02 年1 月9 日往前回溯二年之薪│
│    │資所得狀況,須按任職公司名稱、任職期間、收入數額│
│    │依序排列。                                      │
├──┼────────────────────────┤
│ 6  │參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在99年│
│    │2 月1 日自「立翔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退保後,遲至│
│    │101 年6 月1 日始再於「陸捌肆捌玖玖」有投保薪資紀│
│    │錄,在此之間,聲請人如何負擔每月29,150元生活必要│
│    │開銷,及計4,200 元之扶養費支出?該期間內,聲請人│
│    │是否別有工作收入來源?如是,請檢附證據陳報其任職│
│    │之單位名稱、連絡方式、地址、任職期間、薪資數額。│
│    │(如該期間內,曾任職數家公司,請依序分別陳報上開│
│    │資料)                                          │
├──┼────────────────────────┤
│ 7  │再聲請人目前是否已從「陸捌肆捌玖玖」有限公司離職│
│    │?如是,離職之原因為何?又是否曾請領離職金?現在│
│    │伊工作收入來源為何?若仍無工作收入,其如何支應每│
│    │月之必要生活花費?                              │
├──┼────────────────────────┤
│ 8 │陳報聲請人每月請領低收入戶扶助之數額,暨相關轉帳│
│    │紀錄及證明文件;如另同獲有其他社會扶助,請一併陳│
│    │報之。                                          │
├──┼────────────────────────┤
│ 9  │陳報配偶林○○目前任職單位、每月工作收入及其薪資│
│    │單或轉帳記錄等證明;如擔任臨時工、從事擺攤或其他│
│    │毋庸報稅之工作,請據實陳報伊任職單位、工作項目、│
│    │性質、月平均所得等資料。                        │
├──┼────────────────────────┤
│ 10 │陳報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近二│
│    │年「國稅局綜何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所有│
│    │存款之帳戶資料及證明文件。                      │
├──┼────────────────────────┤
│ 11 │請說明伊每月須支出機車加油、大眾運輸費2,200 元、│
│    │醫療費1,000 元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費用單據;又聲請│
│    │人支出教育費每月2,000 元之各該細項為何?得出該每│
│    │月教育費用2,0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               │
├──┼────────────────────────┤
│ 12 │聲請人出具之101 年10月電費通知及收據,固載應繳總│
│    │金額為1,075 元,惟參其用電計費期間為「101 年8 月│
│    │3 日至101 年10月3 日」,聲請人仍稱每月電費1,000 │
│    │元,是否有誤?如無錯誤,提出其核算每月須繳電話費│
│    │1,000 元之相關單據;另請一併提出最新10月3 日後之│
│    │電費繳費單。                                    │
├──┼────────────────────────┤
│ 13 │陳報101 年9 月11日之後,聲請人各月繳交瓦斯費之收│
│    │據聯。                                          │
├──┼────────────────────────┤
│ 14 │查聲請人所提租賃契約書業已到期(101 年12月31日)│
│    │,是請提出最新一期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並提出繳交│
│    │租金之紀錄或證明。                              │
├──┼────────────────────────┤
│ 15 │據聲請人戶籍謄本,其配偶林○○為56年生,核其年齡│
│    │正值壯年,有何須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又若其配偶確│
│    │需聲請人扶養,則聲請人每月僅扶養其配偶1,500 元之│
│    │原因為何?                                      │
├──┼────────────────────────┤
│ 16 │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
│    │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
│    │、「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
│    │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
│    │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
├──┼────────────────────────┤
│ 17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
│    │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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