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聲 請 人 蔡碧如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蔡碧如自中華民國一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而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亦為同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日商三共生興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臨時代班銷售人員,時薪新臺幣(下同)130 元,月薪約在16,000元至17,225元之間,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包括餐費等雜支6,000 元、電話費800 元、水電及瓦斯費1,000 元、交通費1,000 元、房租6,000 元、扶養母親之費用2,000 元後,已無力清償所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2,842,733 元,而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花旗銀行請求前置協商,銀行提供按月償還5,990 元,總期數180 期,零利率之協商方案,因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低於該還款金額,致協商不成立等語,聲請更生,並提出戶籍謄本、薪資證明資料、存摺內頁、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必要費用支出之單據及證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0 、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文件為證。經核各該文件,聲請人應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 條規定之消費者;而其陳報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與積欠之債務相較,確實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且未見陳報之內容有不實之處;聲請人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復未逾1,200 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合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 項之規定。本院另向花旗銀行查詢聲請人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情形,回覆之內容與聲請人前揭所述無違,有花旗銀行陳報狀暨所附資料在卷可稽。此外,本件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之要件,應予准許。茲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依法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3 年2 月26日下午5 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