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65號聲 請 人 吳信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信浥自中華民國一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民國(下同)100 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 100 年10月起,分130 期,利率6 %,每月償還新臺幣(下同)10,000元。惟聲請人當是係經營祥盛企業社尚有能力還款,然企業社目前已歇業,致無收入來源,又每月收入扣除依協商條件應清償之金額,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此係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爰請求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已註記曾經參與銀行公會協商;目前狀態「毀諾」)、102 年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0 暨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為證。聲請人主張企業社歇業等情,其履行自有重大困難,聲請人主張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條件有重大困難,應堪採信。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更生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至於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2年8月28日17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