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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2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20號

聲請人
李莉華(原名李淑華)
代理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2月18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以尚有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目│內容                                            │
├──┼────────────────────────┤
│ 1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 元,即按債權人│
│    │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
│    │:(11+1) ×34×10=4,080。                   │
├──┼────────────────────────┤
│ 2  │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    │,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        │
├──┼────────────────────────┤
│ 3  │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稱其債權之種類為「信用卡貸款」│
│    │、「現金卡貸款」,就債權之發生原因則均稱係「入不│
│    │敷出」云云,然究竟係何種生活開銷,致其須藉使用信│
│    │用卡、現金卡方式負擔?其何時開始利用該金融工具支│
│    │付債務?累積至目前之債務是否為奢侈浪費所致?請說│
│    │明之。                                          │
├──┼────────────────────────┤
│ 4  │聲請人於100 年12月與債權人進行「前置協商變更還款│
│    │並清償至102 年11月,嗣因「入不敷出,無錢繳納款項│
│    │」之原因為何?請檢具相關證據說明之。            │
├──┼────────────────────────┤
│ 5  │參聲請人填載之「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其於100 年、│
│    │101 年間,同一時期有「中華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    │上連行」及「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
│    │,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同時從事二項以上工作?又分別任│
│    │職於上開公司之時點為何?                        │
├──┼────────────────────────┤
│ 6  │據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所載,│
│    │伊102 年8 月14日起自「上連行」退保,則其自退保日│
│    │起至依裁定陳報月止之工作情形為何?請檢附證據陳報│
│    │伊新任職公司之名稱、負責人姓名、連絡地址及各月薪│
│    │資數額到院。                                    │
├──┼────────────────────────┤
│ 7  │陳報黃秉杰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    │徵信中心所製作之債權人清冊、目前每月可得收入數額│
│    │。                                              │
├──┼────────────────────────┤
│ 8  │提出聲請人承租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1 段房屋之繳款轉│
│    │帳紀錄及102年5月26日前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請說明│
│    │上開租屋處所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址?    │
├──┼────────────────────────┤
│ 9  │請陳報聲請人每月支出水、電、瓦斯之繳費單、收據等│
│    │相關文件,並分別陳報「水」、「電」、「瓦斯」每月│
│    │之支出數額。                                    │
├──┼────────────────────────┤
│ 10 │聲請人勞工保險已於102 年8 月14日經辦理退保,目前│
│    │每月是否仍然繳交勞保費、健保費,且金額仍為勞保費│
│    │778 元、健保費749 元?請提出102 年1 月起至陳報月│
│    │止之勞健保繳費單據或紀錄。                      │
├──┼────────────────────────┤
│ 11 │聲請人稱扶養長子、次子,計每月支出扶養費10,000元│
│    │等語,請說明其酌定每人每月扶養費5,000 元之計算依│
│    │據為何?(例如:膳食○元、交通○元等)          │
├──┼────────────────────────┤
│ 12 │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
│    │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
│    │、轉帳證明文件;若未能聲請社會扶助,則其原因為何│
│    │?請說明之。                                    │
├──┼────────────────────────┤
│ 13 │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
│    │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
│    │、「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
│    │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
│    │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
├──┼────────────────────────┤
│ 14 │承上,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為│
│    │何?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                      │
├──┼────────────────────────┤
│ 15 │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有何裁│
│    │定開始更生之必要?                              │
├──┼────────────────────────┤
│ 16 │又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
│    │?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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