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葉靜芳
- 原告李莉華(原名:李淑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20號聲 請 人 李莉華(原名李淑華)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2月18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以尚有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 │項目│內容 │ ├──┼────────────────────────┤ │ 1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 元,即按債權人│ │ │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 │ │:(11+1) ×34×10=4,080。 │├──┼────────────────────────┤ │ 2 │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 │,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 │ ├──┼────────────────────────┤ │ 3 │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稱其債權之種類為「信用卡貸款」│ │ │、「現金卡貸款」,就債權之發生原因則均稱係「入不│ │ │敷出」云云,然究竟係何種生活開銷,致其須藉使用信│ │ │用卡、現金卡方式負擔?其何時開始利用該金融工具支│ │ │付債務?累積至目前之債務是否為奢侈浪費所致?請說│ │ │明之。 │ ├──┼────────────────────────┤ │ 4 │聲請人於100 年12月與債權人進行「前置協商變更還款│ │ │並清償至102 年11月,嗣因「入不敷出,無錢繳納款項│ │ │」之原因為何?請檢具相關證據說明之。 │ ├──┼────────────────────────┤ │ 5 │參聲請人填載之「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其於100 年、│ │ │101 年間,同一時期有「中華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 │上連行」及「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 │ │,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同時從事二項以上工作?又分別任│ │ │職於上開公司之時點為何? │ ├──┼────────────────────────┤ │ 6 │據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所載,│ │ │伊102 年8 月14日起自「上連行」退保,則其自退保日│ │ │起至依裁定陳報月止之工作情形為何?請檢附證據陳報│ │ │伊新任職公司之名稱、負責人姓名、連絡地址及各月薪│ │ │資數額到院。 │ ├──┼────────────────────────┤ │ 7 │陳報黃秉杰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 │徵信中心所製作之債權人清冊、目前每月可得收入數額│ │ │。 │ ├──┼────────────────────────┤ │ 8 │提出聲請人承租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1 段房屋之繳款轉│ │ │帳紀錄及102年5月26日前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請說明│ │ │上開租屋處所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址? │ ├──┼────────────────────────┤ │ 9 │請陳報聲請人每月支出水、電、瓦斯之繳費單、收據等│ │ │相關文件,並分別陳報「水」、「電」、「瓦斯」每月│ │ │之支出數額。 │ ├──┼────────────────────────┤ │ 10 │聲請人勞工保險已於102 年8 月14日經辦理退保,目前│ │ │每月是否仍然繳交勞保費、健保費,且金額仍為勞保費│ │ │778 元、健保費749 元?請提出102 年1 月起至陳報月│ │ │止之勞健保繳費單據或紀錄。 │ ├──┼────────────────────────┤ │ 11 │聲請人稱扶養長子、次子,計每月支出扶養費10,000元│ │ │等語,請說明其酌定每人每月扶養費5,000 元之計算依│ │ │據為何?(例如:膳食○元、交通○元等) │ ├──┼────────────────────────┤ │ 12 │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 │ │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 │ │、轉帳證明文件;若未能聲請社會扶助,則其原因為何│ │ │?請說明之。 │ ├──┼────────────────────────┤ │ 13 │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 │ │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 │ │、「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 │ │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 │ │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 ├──┼────────────────────────┤ │ 14 │承上,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為│ │ │何?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 │ ├──┼────────────────────────┤ │ 15 │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有何裁│ │ │定開始更生之必要? │ ├──┼────────────────────────┤ │ 16 │又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 │ │?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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