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聲 請 人 李思慧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 月15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清算,衡其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 │項目│內容 │ ├──┼────────────────────────┤ │ 1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0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 │ │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2+1 )│ │ │*34*10=1020元 │ ├──┼────────────────────────┤ │ 2 │請陳報目前所欠保證債務之主債務人「姓名」、「地址│ │ │」、「聯絡電話」、「與聲請人之關係」、「擔任保證│ │ │人之日期」、「該主債務履行情形」。 │ ├──┼────────────────────────┤ │ 3 │聲請人願擔任他人保證人之原因為何?是否另受有報酬│ │ │或其他利益? │ ├──┼────────────────────────┤ │ 4 │聲請人目前是否業因上開保證債務,遭債權人請求? │ ├──┼────────────────────────┤ │ 5 │陳報聲請人所有存款之帳戶資料及證明文件。 │ ├──┼────────────────────────┤ │ 6 │聲請人何時發現罹患「甲狀腺惡性腫瘤」?又聲請人雖│ │ │稱「因罹癌致身體狀況不佳,無法從事正常之工作」,│ │ │惟聲請人既仍能與母親一同至菜市場賣女鞋,且參聲請│ │ │人出據之診斷證明書,聲請人自98年9 月7 日出院後,│ │ │醫囑僅為「門診追蹤治療」,顯見聲請人並非完全無工│ │ │作能力,是請就其無法工作乙事,提出其他相關證明。│ ├──┼────────────────────────┤ │ 7 │聲請人因前開疾病長期接受治療,請說明聲請人多久必│ │ │須回診一次,並提出相關費用單據(已提出部分,毋庸│ │ │再為提出)。 │ ├──┼────────────────────────┤ │ 8 │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 │ │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 │ │、「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 │ │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 │ │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 ├──┼────────────────────────┤ │ 9 │又聲請人因罹患「甲狀腺惡性腫瘤」,是否已請領相關│ │ │理賠金?如是,請領之日期、已請領數額為何?請檢附│ │ │相關證據說明之。 │ ├──┼────────────────────────┤ │ 10 │聲請人任職銘翰企業社之時間為何?每月薪水多少?領│ │ │取方式?為何離職? │ ├──┼────────────────────────┤ │ 11 │聲請人母親之近二年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