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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2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23號

聲請人
周文貴(即吉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吉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原繳面額新臺幣貳仟元之郵政匯票壹紙,因受款人誤載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故隨本裁定檢還上開郵政匯票正本壹紙予聲請人)。

二、提出吉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財產狀況說明書(應具體載明各項財產之名稱、種類、現值;就現金、存款部分應具體載明金額、存放之地點或帳戶;就所稱其他資產新臺幣3,568,518 元部分應具體載明各項資產明細。並均應提出上開財產確實存在之證明。)

三、提出吉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各債權人、債務人名稱、地址、債權債務之性質、數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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