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8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38號
- 上 訴 人
- 森旺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愷明
- 被 上 訴人
- 纖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森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森旺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