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森旺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愷明 被 上 訴人 纖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森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森旺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