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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李世貴黃信滿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森旺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愷明
被 上 訴人
纖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森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森旺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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