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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9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張紫能張谷輔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96號

上訴人
誌光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建誌
被上訴人
光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桂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23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7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年1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58頁),則以上訴期間20日計算,上訴期間之末日應為102年2月19日,而上訴人遲至102 年3月15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理由狀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頁),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至上訴人雖曾於102年2月18日提出陳報狀,內容記載:本公司誌光照明有限公司,為免訟累,雖自認無違失,但願支付光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貨款,惟請鈞院裁定原告,公司按照LED買賣規範,開立如下證明與被告公司:1.LED 原廠出廠證明及保固二年證明。2.電子安定器原廠出廠證明及保固一年證明。3.鋁基板原廠出廠證明及保固一年證明。4.如有故障必須七天內負責維修。5.如不能維修必須全額退款等語(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9頁),則上訴人於102年2月18日提出之陳報狀內容,並未表明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及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參以上訴人到院陳稱:(法官問:上訴人提出之102年2 月18日陳報狀意旨為何?)上訴人答:因為我很忙,之前本來想說給他們錢就算了),顯見上訴於102年2月18日提出之陳報狀時,亦無對原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之意,是縱然上訴人於原審判決上訴期間屆滿前曾提出陳報狀,仍無從推認上訴人於斯時已合法提起上訴,併此敘明。

三、從而,本件上訴人於102年3月15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張谷輔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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