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61號
- 原告
- 新北市立桃子腳國民中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李惠銘
- 訴訟代理人
- 李璧合律師
- 被告
- 瑄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萬叁仟壹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扣除原告已付之調解費貳仟元,應補繳壹萬柒仟玖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