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77號
- 原告
- 維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維善
- 訴訟代理人
- 王雯萱律師
- 被告
- 金明群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叁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