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77號原 告 維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善 訴訟代理人 王雯萱律師 被 告 金明群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叁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