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黃繼瑜
- 當事人估豐全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47號原 告 估豐全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光進 被 告 平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零肆萬參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 (二)應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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