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32號原 告 暖暖台北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若綾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曾聲請對被告鵬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9萬19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5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萬5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