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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1443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補字第1443號

原告
辜美君
原告
陳川坪
被告
宏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川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辜美君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原告陳川坪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既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而本件原告等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利益尚無從計算,故本件原告2 人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第1 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果可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各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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