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83號原 告 星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萬211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