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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高文淵連士綱張瓊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20號

原告
昇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興
被告
寶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燕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22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6,2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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