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高文淵、連士綱、張瓊華
- 法定代理人呂瑞興、謝玉燕
- 原告昇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寶威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20號原 告 昇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興 被 告 寶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燕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22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6,2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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