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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2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21號

原告
崧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照旭
被告
艾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蔭生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1,916,17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9,50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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