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48號原 告 力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志宏 被 告 中興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則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1,790,35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8,3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