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63號
- 原告
- 宇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訓欽
- 被告
- 谷旻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