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56號
- 原告
- 瑞聯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哲銘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權律師
- 被告
-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進文
- 被告
-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崑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聲請第一項,請求被告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4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8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二者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55,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