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周進文、許崑泰

  • 原告
    瑞聯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56號原   告 瑞聯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被   告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進文 被   告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聲請第一項,請求被告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4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8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二者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55,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何嘉倫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