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告
亞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寶
訴訟代理人
吳佩真律師

上列原告亞毅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林聰裕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