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4號
- 原告
- 亞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寶
- 訴訟代理人
- 吳佩真律師
上列原告亞毅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林聰裕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4號
上列原告亞毅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林聰裕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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