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顏慶章、黃仲義
-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50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劉仲恒 被 告 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尚品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仲義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伍萬伍仟零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參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捌佰陸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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