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50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章
- 訴訟代理人
- 劉仲恒
- 被告
- 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尚品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仲義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伍萬伍仟零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參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捌佰陸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