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67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67號

原告
喬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溱
被告
鄧國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貳仟叁佰零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