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81號原 告 林亞欣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被 告 立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8,8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