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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陳財旺
  • 法定代理人
    王秀玲

  • 原告
    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86號原   告 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裕仁、林志強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萬55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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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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