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陳財旺
- 法定代理人王秀玲
- 原告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86號原 告 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裕仁、林志強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萬55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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