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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4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16號

原告
鴻鈞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桂錡
被告
右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69,20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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