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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告
以綠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道恆
被告
品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源
被告
美商吉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道恆
被告
康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77條之13規定,應予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782,240元(計算式:8,120,519 元+2,581,660元+2,080,061元=12,782,2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4,5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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