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3號原 告 以綠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道恆 被 告 品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源 被 告 美商吉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道恆 被 告 康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77條之13規定,應予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782,240元(計算式:8,120,519 元+2,581,660元+2,080,061元=12,782,2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4,5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