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和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40號原 告 宇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茂鐘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被 告 正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添福 被 告 黃芬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