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4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40號
- 原告
- 宇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茂鐘
- 訴訟代理人
- 蔡岳龍律師
- 被告
- 正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莊添福
- 被告
- 黃芬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