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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440號

給付和解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40號

原告
宇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茂鐘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被告
正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添福
被告
黃芬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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