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22號
- 原告
- BELLFIELD INVESTMENTS LIMTED
- 法定代理人
- Treasure Castle Limited
- 被告
-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耀南
- 被告
- 博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泰榮
- 被告
- 謝勝峯
- 被告
- 吳明勳
- 被告
- 陳冠志
- 被告
- 曾永信
- 被告
- 陳賜寬
- 被告
- 沈慶德
- 被告
- 翔揚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田文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備位聲明,係分別訴請確認被告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 年1 月12日、102 年3 月8日、102 年6 月28日、102 年7 月15日股東臨時(常)會之決議無效或撤銷,暨有關改選董事、監察人之事宜,其內容係基於股東權而生,股東權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應屬財產權訴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惟該財產權之內容及範圍為何,依原告所提訴訟證據資料無從界定,亦即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以定之,亦即為新台幣(下同)陸佰陸拾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4 =660 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陸萬陸仟參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