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BELLFIELD INVESTMENTS LIMTED、Treasure Castle Limited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22號原 告 BELLFIELD INVESTMENTS LIMTED 法定代理人 Treasure Castle Limited 被 告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耀南 被 告 博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榮 被 告 謝勝峯 吳明勳 陳冠志 曾永信 陳賜寬 沈慶德 被 告 翔揚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田文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備位聲明,係分別訴請確認被告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 年1 月12日、102 年3 月8 日、102 年6 月28日、102 年7 月15日股東臨時(常)會之決議無效或撤銷,暨有關改選董事、監察人之事宜,其內容係基於股東權而生,股東權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應屬財產權訴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惟該財產權之內容及範圍為何,依原告所提訴訟證據資料無從界定,亦即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以定之,亦即為新台幣(下同)陸佰陸拾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4 =660 萬元), 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陸萬陸仟參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