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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22號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22號

原告
BELLFIELD INVESTMENTS LIMTED
法定代理人
Treasure Castle Limited
被告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耀南
被告
博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榮
被告
謝勝峯
被告
吳明勳
被告
陳冠志
被告
曾永信
被告
陳賜寬
被告
沈慶德
被告
翔揚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田文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備位聲明,係分別訴請確認被告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 年1 月12日、102 年3 月8日、102 年6 月28日、102 年7 月15日股東臨時(常)會之決議無效或撤銷,暨有關改選董事、監察人之事宜,其內容係基於股東權而生,股東權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應屬財產權訴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惟該財產權之內容及範圍為何,依原告所提訴訟證據資料無從界定,亦即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以定之,亦即為新台幣(下同)陸佰陸拾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4 =660 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陸萬陸仟參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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