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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黎文德
  • 法定代理人
    黃耀南、林泰榮、田文曦

  • 原告
    BELLFIELD INVESTMENTS LIMTED
  • 被告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博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勝峯翔揚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22號原   告  BELLFIELD INVESTMENTS LIMTED 法定代理人  Treasure Castle Limited 被   告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耀南 被   告  博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榮 被   告  謝勝峯 吳明勳 陳冠志 曾永信 陳賜寬 沈慶德 被   告  翔揚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田文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備位聲明,係分別訴請確認被告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 年1 月12日、102 年3 月8 日、102 年6 月28日、102 年7 月15日股東臨時(常)會之決議無效或撤銷,暨有關改選董事、監察人之事宜,其內容係基於股東權而生,股東權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應屬財產權訴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惟該財產權之內容及範圍為何,依原告所提訴訟證據資料無從界定,亦即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以定之,亦即為新台幣(下同)陸佰陸拾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4 =660 萬元), 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陸萬陸仟參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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