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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22號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22號

抗告人
博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榮
相對人
BELLFIELD INVESTMENTS LIMTED
法定代理人
Treasure Castle Limited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8 月6 日102 年度補字第252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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