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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34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34號

再審原告
百興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勇
再審被告
崧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38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863元(本訴部分為315,801元,反訴部分為72,062元),而本件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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