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34號
- 再審原告
- 百興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志勇
- 再審被告
- 崧祐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慧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38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863元(本訴部分為315,801元,反訴部分為72,062元),而本件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