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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070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張瓊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070號

原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
亞冑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國興
被告
邱秀鳳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 萬6,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14,95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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