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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09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092號

原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訴訟代理人
李孟蓮
被告
尚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陸仟參佰伍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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