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13號
- 原告
- 泓侑精密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文銅
- 訴訟代理人
- 陳以儒律師
- 被告
- 冠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頌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60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9,7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