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88號
- 原告
- 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文
- 被告
- 泰山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仁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54,251元,折合新臺幣1,634,420 元(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時即民國102 年8 月9 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0.127元計算,計算式:美金54,251×新臺幣30.127=1,634,420 ,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736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