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3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18號
- 原告
- 建利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昭慶
- 被告
- 龍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文賢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案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依法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玖萬貳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壹仟貳佰玖拾元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