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99號原 告 雲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妍羚 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蘇昱仁律師 被 告 士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毅 被 告 優良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