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3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99號
- 原告
- 雲山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妍羚
- 訴訟代理人
- 陳佑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昱仁律師
- 被告
- 士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英毅
- 被告
- 優良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祥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