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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
    林哲賢

  • 當事人
    雲山國際有限公司士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優良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99號原   告 雲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妍羚 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蘇昱仁律師 被   告 士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毅 被   告 優良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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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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