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0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00號

原告
雲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妍羚
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昱仁律師
被告
士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毅
被告
美麗徠化粧品美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甄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